2013年5月28日 星期二

法院竟用債務不履行之15年時效判決高雄榮總賠償?



骨折手術刑事無過失,亦過2年損害賠償時效,法院竟用債務不履行之15年時效判決高雄榮總賠償?
此案經三審駁回高榮之上訴而定讞,即以二審100年度醫字第1號之判決結果為據。
然此判決之理由,顯係對醫師之應盡義務無限上綱,且有論理違誤之處:
1.
原骨折手術既無疏失,縱認該病人ORSA之細菌感染,不論是手術部位骨盆腔血腫部位,負責醫師就感染結果有注意及處置義務。但病人87711日即出院,817日即一個月後才回診,難道醫師之注意義務竟要莫名延長?此已屬牽強;
2.
尤令人氣結者,大家請注意!
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只是客觀寫「右髖關節骨髓炎可能是手術部位直接感染,亦有可能是續發於骨盆腔血腫之感染」,並未表示醫師有疏失!法官竟直接跳躍認定:醫師在術後治療感染之過程,有未適當控管及治療之疏失?進而以此為由而認高榮應依民法224條就醫師的過失負責!
糟糕的是,因可歸責於醫師,就算醫院賠完,還是會向醫師追討

 

醫界同盟 此案例在星期二的蘋果有。但記者還是有點弄錯,因為第三審只有駁回的判決,真正判的是二審


醫界同盟 還有,精神賠償因準用侵權行為之規定,所以時效還是二年,故榮總之時效抗辯成功


醫界同盟 再者,因為委任關係,僅存在病人與醫院間,醫生只是履行輔助人,所以判決主文是寫高榮應給付oo元與上訴人


儲X 又是一個法界誤解醫界用語的例子。


醫界同盟 儲兄說的是!但版主更擔心其實是法官又在藉判決,行社會公益之實。


儲X 這比較值得擔憂。所以醫界在接到法院請求鑑定時,是否可以延攬嫻熟法律事務的人,推敲斟酌鑑定報告上的文字,免得模糊地帶太寬。


醫界同盟 其實,有很好時候不是醫審會的問題而是我方律師的鑑定聲請事項撰寫,才是最主要的源頭


KC Hsueh 聯合封刀吧~~~執刀的各位救人醫師


蘇X 現在的法官越來越討厭!


吳X 寫鑑定報告的人如果看到最後判決會不會吐血


陳X 和醫審會的鑑定報告無關。。和法官對內容的心證有關。。


靈驗 骨折手術後骨髓炎是手術可能的併發症,跟醫療疏失無関,為何要賠?照這種判法,按!轉行幹律師。


Chun Chien Liu 人為刀俎,我為魚肉,沒有政治實力的悲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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