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

醫界推疏失不以刑法究責 民團:須配套


衛生署與醫界有易修訂《醫療法》,強調不應對非故意的醫療疏失課以刑責,民間團體重申要有完整配套,否則無益於和緩醫病關係。
醫界推疏失不以刑法究責 民團:須配套
【華人健康網 記者張雅雯/台北報導】 2012523 11:48
醫療行為的高風險,屢屢讓救命的醫師遭刑責甚至天價求償,衛生署與醫界有易修訂《醫療法》,對非故意的醫療疏失除罪化,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3日對此議題舉行「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」公聽會,醫界再次強調不應對醫療疏失課以刑責,民間團體重申要有完整配套,否則無益於和緩醫病關係。
衛生署擬修訂《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修正草案》,明定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治病患死傷者,必須是故意或重大過失,才須負刑事責任。不過法務部對此持保留態度,強調刑事法的體系裡,對於犯罪的認定就是「故意」或「過失」,沒有另外界定出「重大過失」,但7月將開公聽會對此蒐集各界意見。
台灣麻醉醫學會常務理事謝宜哲感嘆,台灣醫療史上的賠償天價就發生在麻醉科,10分鐘內做出的緊急插管決定,最後因患者不幸成為植物人,醫師被判執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,判刑並判賠4千多萬元。他強調醫療的本質就是以毒攻毒的「傷害」,現在患者家屬不滿醫療結果,流行的作法竟是把所有參與醫療的名單通通一起告,醫護團隊「裝一遊覽車」去出庭。
新光醫院急診科主任王宗倫表示,醫療具有不確定性,但當下無法預知患者的醫療結果是好的、還是壞的另一邊,且醫師不能拒絕病患、尤其是危急病患,這與其他行業很不相同。兒科醫學會理事長吳美環也說,台灣產婦以及新生兒死亡率世界最低,但因為醫師很怕被告刑事,導致婦、兒科醫師一直流失,更提出警訊若醫師不足,未來新生兒與產婦死亡率勢必再度上升。
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甘添貴指出,法律上對於執行業務者要求負特別責任義務,導致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有過失時,比一般人加重處罰,豈不是讓醫師的專業知識成為原罪?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王皇玉表示,若醫師的處置符合醫療常規,不應苛責醫師為什麼選擇某一治療手段導致效果不佳,用結果認定醫師的行為有過失。
自身就是醫療糾紛受害者的台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理事長李福民,他回憶姊姊生產時因羊水栓塞而過世,由於醫院遲遲不提出詳細說明,他只好透過訴訟追求真相,發現醫師給姊姊催生藥、卻沒告知這是為了催生用,結果刺激子宮收縮,隨著胎兒分娩出來,胎盤剝離導致大量出血而死亡,他當場質疑:「醫師的處置完全不該負責嗎?」
消基會義務律師黃鈺媖也說,30年來調解會只有2位醫師願意出席來說明,多數都只是請律師代表,民眾聽不到當事人的說法,因此要有相關配套措施,除了要讓民眾能與醫師面對面,得到詳細的說明,甚至更應設有獨立的風險管理人制度,當不幸事件發生時立刻做證據保存,有助於調查事實,否則貿然推動醫療除罪化,只是讓民眾更不信任醫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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