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

[新聞]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



Hung-hsun Chen 真不值啊!
 2013年12月8日 表單的底部


臺安醫院手術傷食道案,判賠1328萬元,再度引起震撼…


臺安醫院手術傷食道案,判賠1328萬元,再度引起震撼
關於對高額賠償的驚慌,評論,大家都有許多心得和感想,排山倒海本文乃就實務處理及判決,提供意見如下,祈能稍解釋些疑惑:
1.
本案於臺北地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判決時即已判出此賠償額,高院只是維持原審判決。
對方連:勞工退休金損害210萬及復健費均請求,法官皆駁回,因為他既已請求本件高額賠償關鍵,喪失勞動能力1001萬元,即已非實際從事勞動者。
2.
喪失勞動能力賠償會如此高,係其手術時僅38歲,算到65歲,而且重點是,對方每月收入近8萬屬高收入者
3.
實則本件最令人不解處,是醫師既已在99年間給付500萬元予對方,若已達成和解,當時應要求對方撤回起訴,或放棄其餘請求權才是!為何還繼續開庭,地院10111月判決?所以,日後大家簽立和解書時,還是要仔細。
4.
有些案件,是刑案經起訴後到法院,雙方就部分金額和解,刑事法官會審酌,判緩刑或較輕之刑責,而附民的請求,則移到民事庭繼續。
醫界同盟 本件法官之判決,尚屬允當。
只是,精神賠償判120萬,似有過高。
Chung Wei Huang 以後都不do侵入性治療!
Hitachi Chi 月收8萬,乾隆花瓶,打破了當然賠不起
50
歲以下的病人都轉給蓋頭鰻好了
Eva Lee 哈哈哈!告醫師比告醫院簡單,過勞醫師連一毛錢都沒有法律保障,成大醫學生只值一個扁放在學校,奇美不認醫師有上班這麼久,請了三個大律師,打個失憶醫師………醫師不是過勞死就是被告死,值得嗎??
Perahia Miller 醫師評價不錯. 受到這樣挫折不知能否調適?http://satsuwriting.blogspot.tw/2012/04/x-tvt.html
satsuwriting.blogspot.com
陳X 刑訴238
1
項,得撤銷
2.
項,撤銷後,不得再提
Christine Chen 向林杰樑醫師致敬! 請看我的兩大相簿上的很多有關林杰樑醫師的事蹟......! (我的FB主照片大張是貼林杰樑醫師 守護國人, 勇敢說真話!) (為了怕也些人會忘記懸壺濟世的良醫.......) / 

有護士在旁,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…


有護士在旁,女病患告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猥褻
此為臺北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的案子。
之前擔心的事,果然開始發生。這就是為何一直提醒大家,不僅是術前解釋,連門診最好都要錄音的原因
醫護朋友心力多已用在治療照顧病患,總希望,且覺得:其他要開刀,重症科也許需要錄音,我應該不用吧。但是現在醫療訴訟幾乎已擴張到各科!例如,眼科只做個檢查,也被告?因為對方表示他有說眼內有異物,而醫生沒檢查到出庭時,光就:對方有無在檢查時已講到眼中有異物此點,就開三次庭。
而如本件精神科醫師被告案件,亦然。如果有錄音錄影,即便遭提告,就可提出當證據,可較快讓案件結束,甚至反告對方誣告,誹謗之可能!
劉X 記得要錄音,請事前文字告知並取得同意。否則又會引發隱私權問題。那個才是真正確定會被判刑的。
醫界同盟 謝謝X旻的提醒!
但是在這小小補充一下,其實錄音的話,是不用讓病人或家屬知道的因為,行醫紀錄,並非無故!再者,是錄:自己與對方的對話,而不是錄別人間的,也無竊錄的狀況
此外,錄了有自己的錄音,僅當證據,也無提出或讓別人聽,故應也無侵害隱私的問題。
劉X 衛生署數月前,已招開過記者會,說明過,醫療院所如於診間要進行錄音音,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。所以建議還是取得較無爭議。
劉X 看來有需要隨身掛支錄音筆了
醫界同盟 回俐旻,大家就是一直被衛生署這樣約束
他們只 是 行政單位,被告時,審理的是檢方,法官,民事事審理都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了。
而且,招開記者會說明?有函文下達公告嗎?就算有,也僅具行政效力。
陳X 門口掛著「為保障您我權益,此診室全程錄音錄影,如有隱私需求,請向醫護人員反應」
就已達到告知的程度
病方未反應,就算推定同意

如此,可跳脫主管機關的要求
達到雙贏的目的
醫界同盟 謝謝陳兄的補充!大家硬起來自保。
酷勒客-Clerk的路障生活 糾紛不僅是醫病溝通的問題 法律人也必須了解醫療現況呢 很少醫生是故意要害人的
Alex Chern 手機就可以錄音了阿
和解抗辯 只要是病患面對負面醫療結果,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求償再說,討誠意討棺材本..管他小科還是大科...
David Ting 你可以錄音,我來告你告看看,不是你說沒有侵犯隱私,就沒有,如你所說,是法院判你有沒有!另外沒有告知,到時上法院時,也可能沒有證據能力,這樣也是白錄!再加上你要保存多久,誰知道他們何時告。唉~不可行呀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