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

病人因蠶豆症對抗癲癇藥過敏,在腦膜瘤術後死亡,醫師院方須賠償250萬元?

病人因蠶豆症對抗癲癇藥過敏,在腦膜瘤術後死亡,醫師院方須賠償250萬元?
新聞連結:
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1767737
一,此為三總的案件(案號:103年度醫上字第21),自901026號迄今,動用95962次台大醫院鑑定回覆書和991021043次醫審會鑑定,耗盡司法和鑑定資源,皆認定:
因腦膜瘤手術易發生癲癇,會造成腦缺氧,甚至死亡等後遺症,故醫師於術前術後使用抗癲癇的藥劑,且在116號後,又使用另外兩種抗癲癇藥劑,縱使病人因本身特殊體質即有蠶豆症,而對該抗癲癇藥劑過敏,然因病人術後癲癇狀況嚴重,依當時之醫療水準,如未施用抗癲癇藥劑,可能將導致立即之生命危害或嚴重後遺症,故為不得不之救治手段,因此認醫師施用該藥劑救治病人,並無過失,刑案部分經二審判決無罪。
二,對方即病人之5名子女嗣並領取100萬元之藥事救濟金,還是對醫院及醫師提起連帶賠償,請求1000萬元精神賠償之訴!民事一,二審法院,卻以:
1.醫師在使用抗癲癇藥劑時,仍應”告知”家屬施用藥劑後之可能不良反應,或不接受治療之後果等資訊,尊重其供病人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權。而醫師當時未為上開告知,致損害病人,即未盡告知義務故判決需賠償250萬元(150萬元)
2.民庭用告知義務的違反判賠本就有諸多爭議,在本件尤甚!蓋:數次鑑定結果及民事法院本身,既然都已接受且認定:本件醫師在當時,縱使病人因其體質,對抗癲癇藥劑過敏,然若不施用,病人恐因癲癇發作有死亡之危,則告不告知,有何差別?
3.由此案例,再次強調,提醒醫護朋友:

下次再危急,還是要有人在病歷上記載有告知及詢問過家屬。或有護理同仁做證,或在告知,說明時錄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