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8日 星期一

病人誤認醫師開錯藥,竟提告醫師殺人未遂?

病人誤認醫師開錯藥,竟提告醫師殺人未遂?
此為今日新聞,台北地檢署已為不起訴處分,但媒體竟仍將醫師全名登出,實屬不妥。除了憤慨,許多醫護朋友都好奇:可否提告刑法169條誣告罪?特別在此說明:
一,再次重申,提出告訴是我們的權利,可以提告,但就目前看到的內容,最後要成立,有些難度:
1.因為誣告罪必須病人所提告的內容是虛偽,捏造的。然而,醫師確有開藥,該藥也有用於治療癌症,病人也確實有狀況,這些都不是「虛偽不實之陳述」。
2.還有,病人主觀上除了有使醫師受刑事處罰的不法意圖外,還要有:誣告故意。而在本案例,病人真的以為醫師開錯藥,讓他身體有狀況,所以似乎無誣告的故意。
二,但是,可努力處在:就算病人身體有狀況,若要提告,應該也是業務傷害罪,伊卻提告醫師殺人罪,是否有:誣告醫師涉犯殺人罪的嫌疑?即不無疑議。
三,就本案,醫師提告民事名譽,精神賠償,較有空間,因為病人僅因上網查該藥是治療癌症的,未再回醫院詢問被告醫師或其他醫師,查其他雜誌,文獻之情況下即提告醫師殺人未遂,令醫師在該科同儕及院內名譽受損,結果為不起訴後,又遭媒體刊登其全名,精神更痛苦。
四,醫師反告民案,不論勝敗訴,都可讓對方無所遁形(因為可調對方戶籍謄本,判決文又”可受公評”),達到黑名單效果,公告天下勿入此人陷阱。
以上供大家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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