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

10年後才提告眼科醫師雷射手術有疏失,卻仍勝訴可向醫師請求71萬2719元,竟只因為……

10年後才提告眼科醫師雷射手術有疏失,卻仍勝訴可向醫師請求712719元,竟只因為……
此案件自98年病人起訴求償後,歷經三審,又發回高等法院,而因判賠金額未達150萬元,醫師已不能再上訴第三審,故此部分已定讞(103年度醫上更()字第1號判決)。特別提出本案例,是因:
1.病人在8812月做雷射手術,9010月在馬偕醫院檢查發現有圓錐角膜症狀,97年做完角膜移植手術,9812月才提告,因果關係本即難成立,證明;
2.又因:馬偕眼科醫師,醫審會都認為,圓錐角膜成因至今不明,且北榮亦認為,最後病人起訴時即馬偕醫院病歷記載的角膜厚度,並非被告醫師雷射手術後所測量,故也有可能是因病變膨脹變薄所致,
綜合以上狀況,本案原本醫師獲勝訴判決之機率頗高。
3.但是,醫師在手術時是否有預留足夠的角膜基皮厚度,不論係醫審會或做證醫師皆表示,需要有術前病歷做判斷,被告醫師卻在未滿7年即將病歷銷毀!法官才會認為要病人提出病歷證明醫師無過失,顯失公平,轉而要醫師證明其醫療行為無過失。所以,在此提醒大家:病人可能或已提告,就好好攻防,不要節外生枝。
4.承上,就算要證明自己無過失,在本案因前面1.所述理由,原也不難;但是!
醫師於當天檢查完,即接著手術,然醫審會及證人醫師均表示通常不會在同日執行檢查與雷射手術,故被告醫師還要證明:病人的角膜經術前檢查,適宜當日即手術此事實,然而病歷已被銷毀,當然無法證明。所以再次提醒,不論哪科,術前解釋和施行手術,盡量不要在同一天,要證明有讓病人考慮。
5.本案大家最大疑問,該是時效問題:
法官以病人與醫師間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,故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為依據,而不是侵權行為,所以時效是15年。併此敘明。

X 病歷要保存七年,為何十年後不能主張病歷己消銷毀,整個時間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啦
醫界同盟 在七年満期前銷毀⋯⋯
此地無銀三百兩
Jenny Kam 不過我絕對不動近視雷射手術
Wing Chau 請問,本案不是應該適用227-1嗎?如果適用227-1準用197之規定,消滅時效應該只有兩年。
醫界同盟 這位朋友很厲害哦!這案子因為發生在8812月,而2271條是8955號才施行,所以無法用這條請求精神賠償,這部分對方的請求才敗訴。
而且因法官認醫師有疏失,給付不完全,所以直接適用227條。
因為很冗長,才未在主文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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