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

隆乳後出現良性鈣化,盡力幫病人處理仍被訴請賠償500萬,纏訟2年?

隆乳後出現良性鈣化,盡力幫病人處理仍被訴請賠償500萬,纏訟2年?
一、此為高等法院106年醫上字第20號判決,全案因病人僅就100萬範圍內上訴而確定。病人於10011月,因產後胸部萎縮而至診所進行自體脂肪隆乳。其主張醫師僅抽血檢驗,術前未妥善評估後遺症,且注射過量有疏失,又未善盡說明義務,致其未能正確認知可能的風險,訴請醫師及診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0萬元!
二、台北地院(104年度醫字第33)及高院均為醫師勝訴之判決,高院更是4個月內就駁回病人之上訴,法院以下列理由,認為醫師無疏失且已盡說明義務:
1.依據台北榮總鑑定回函表示:目前臨床上仍缺乏有效的工具檢測何為「易引起乳房鈣化及其他併發症之高風險體質」,亦即目前醫療上無檢測方法可事先預知;且醫師注射180cc 的脂肪,又在相關文獻所載:150200間之範圍,故醫師並無何醫療疏失可言。
→此部分之攻防,即係大家常聽到:有無疏失之判定,係依當時醫療水準及現況為標準。還有,找出其他相關期刊,雜誌或論文來佐證。
2.病人又以1年半後的乳房切片檢查之病理報告,主張其反應性淋巴增生狀況係手術所造成。然因反應性淋巴性增生的原因者眾,且又是手術後1年半多的狀況,故北榮鑑定認定:無法據以判斷兩者有無因果關係。
3.說明義務部分,因為在1032月,醫師還有替病人進行鈣化清除手術,豈料病人竟以1032月的手術同意書中未記載手術風險有鈣化這點,反過來指控:醫師於10011月的本件隆乳手術同意書上,會「發生鈣化」此手術風險之記載係事後所填而主張醫師未盡說明義務,然為法官所不採。
→在此建議,手術同意書固可用衛服部制式的,但各種不同手術之風險及併發症,則建議另行列出印出,併成附件一起給病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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