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

攸關眾診所權益之全民健保特管辦法,涉及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部分,從釋字753號解釋後,可再努力!

攸關眾診所權益之全民健保特管辦法,涉及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部分,從釋字753號解釋後,可再努力!
753號解釋於今年106號公佈,已有不少評論剖析。爭議亦不小,多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。茲將日後行政訴訟之重點和心得說明如下:
1.因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,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,故全民健保法第66條第1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制定法規命令,規定申請特約之資格,程序及違約處理等事項,故,特管辦法此規定之本身,並無違憲。
2.但是,重點在:特約診所有虛報,詐領健保費或未依處方箋記載調劑之情形時,健保法第81條第1項前段,即有處罰之規定:「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,報告,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者…處以申報醫療費用220倍之罰鍰」,豈料現行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,47條第1項及37條第1項第1款竟再為停止特約,不予支付,停約扣抵等處罰,不僅有子法(特管辦法)逾越母法(全民健保法)之嫌,單一行為卻重複處以金錢上之不利益,更應認這些規定,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,而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。
3.上述意見,本次有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中有精闢的論述,在此特別提出:日後若再遇健保署以虛報健保費,在用健保法第81條處罰後又再適用特管辦法規定,為停止特約,不給付等雙重處罰時,在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時,最好具體指謫如此有子法逾越母法,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,而不要再只抽象,廣泛地表示健保署違反法律保留和授權明確性原則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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