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

機長於健檢3周後因急性心臟衰竭在美不幸過世,家屬主張航空局,航醫中心與醫師需連帶賠償200萬?

機長於健檢3周後因急性心臟衰竭在美不幸過世,家屬主張航空局,航醫中心與醫師需連帶賠償200萬?

此為剛宣判之台北地院105年度醫字第42號案件。家屬主張,檢查報告結果一切正常,已有判讀疏失,且未將心壓測試及冠狀動脈血管攝影納入檢測,民航局亦怠忽職守。

本案判決中有幾個值得學習或肯定處,特說明如下:

一、法官不僅遵守侵權行為法則:由請求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,即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舉證,更在判決理由中適用「醫師於臨床治療上有自由裁量之餘地」之觀念,而因經成大鑑定,函覆被告醫師在10514號之檢查判讀並無疏失,故判決原告敗訴。

二、本案被告方的攻防策略很厲害,日後大家可參考,就是從大前提答辯,就打倒對方的攻擊:

    1.本件被告方律師先從:系爭體檢契約係成立於航醫中心與長榮航空間,所以死亡的機長和民航局都非當事人,故向被告之一民航局請求無理由!也就是直接從當事人就不適格此程序上理由攻擊。

    2.再來最重要的,是被告方主張,他們所做的體檢,只是民航法26條所規定的體格檢查,並非健康檢查,也就是說,目的只在判定航空人員是否符合有關我國飛航人員體格之標準而已,而非如對方所稱是「預防人體疾病,傷害,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行為」,此處辯方再度用上位階的理由攻克,十分厲害。法官也採此主張,而認定:「系爭體檢之結果判定機長之體格適於飛行,至於執行飛行任務後在國外因急性心臟衰竭死亡,尚難認與被告為其檢查體格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」,而駁回原告200萬元之精神賠償。

三、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,除了醫審會外,法院也常用醫院鑑定或函詢醫院的方式,依處理過的經驗,台大,榮總常因業務繁忙而拒絕,成大雖在南部,但配合度頗高,大家可參酌。

四、最後,本案成大分別在1063月,7月及9月回覆共3次,在這兒再次提醒大家:倘若日後案件之鑑定,函覆結果不利或不夠詳細,可如本案的模式,再具狀寫明理由,聲請鑑定單位再回覆。

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2683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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